齐鲁金融人才工程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支能力突出、素质过硬、适应金融业创新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金融从业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山东省奋力实现“七个走在前列”“九个强省突破”目标提供坚强的金融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决定实施齐鲁金融人才工程,现制定本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鲁金融人才是指在全省范围内面向各类金融机构(组织)以及其他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培养选拔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业务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的优秀金融人才。
第三条 齐鲁金融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金融业不同业态、不同岗位专业人才的特点和区域分布。
第四条 齐鲁金融人才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金融英才不超过50名、金融之星不超过150名,管理期限为4年,自名单公布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五条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齐鲁金融人才的推荐单位为:
(一)对于金融英才,省管企业、隶属于省外金融机构(组织)总部的驻鲁一级分支机构、省外金融机构在鲁设立的专业子公司负责本企业本单位本系统人选的推荐,各市负责本市其他人选的推荐。
(二)对于金融之星,各级各类人选由各市统一推荐。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齐鲁金融人才申报单位应在服务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山东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重大政治任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等国家战略,服务山东省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重点工作任务,金融有效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良好业绩。
第八条 齐鲁金融人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品行作风端正,从事金融领域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中金融之星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金融英才和金融之星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融英才应符合业绩贡献突出、能力水平拔尖、享有较高声誉等基本条件。其中:
1.经营管理类金融英才。具有扎实的金融专业理论基础、开阔的国际视野和先进的经营理念,熟悉海内外金融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战略规划、领导决策、团队构建、组织推动和国际交往能力强。坚持审慎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经营管理成效显著,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中国500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海外上市公司或同等层次以上企业担任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海外知名金融机构担任重要职务任职经历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2.专业技术类金融英才。精通特定金融领域专业业务,并担任此类专业团队主要负责人,精于市场开拓、善于风险管控、有突出的业务创新能力,主持操作的项目或开发的产品取得过优异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金融之星应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能力,业绩较好,履职水平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中:
1.经营管理类金融之星。从事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较好的群众基础,表现出较强的领导潜质,有一定的决策能力,经营管理成效良好,能够较好地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专业技术类金融之星。在特定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研究水平,有较强的创新思维和能力,在技术应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第九条 同一人选不得同时申报金融英才和金融之星,金融英才和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名单入选者不得逆向申报金融之星,国家级人才工程和泰山人才工程入选者不得逆向申报齐鲁金融人才。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齐鲁金融人才:
(一)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尚在惩戒期的;
(四)有其他不宜参评齐鲁金融人才情况的。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在参评期间,调离山东、不再从事金融领域工作或出现第十条中所列情况的,终止选拔程序。
第十二条 科学设置选拔评价指标,以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鼓励人才引进,在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3年内,通过市场化手段从外地引进我省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人才,在选拔中优先考虑。鼓励人才落地基层精准服务实体经济,对参与金融辅导等金融领域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人才,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第三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齐鲁金融人才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综合评审、组织审定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四条 齐鲁金融人才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部署。每年按照本办法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资格审查。推荐单位受理申报后,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推荐。推荐单位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人选,组织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评审遴选。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齐鲁金融人才初步建议人选名单。
(五)结果公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初步建议人选进行综合研判,征求省有关部门的意见,研究确定建议人选名单。建议人选名单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五条 齐鲁金融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钻研金融业务,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升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践行金融“工匠”精神,认真做好“传帮带”,大力培养新人。
(三)积极参加行业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操作方法。
(四)发挥参谋作用,为山东省金融业改革发展出谋划策,为山东省金融重点学科建设建言献策,为山东省金融相关领域重大决策提供服务。
(五)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人才参加金融辅导工作,通过开展管理咨询、政策宣讲、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难题。
第十六条 齐鲁金融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参加我省组织的金融人才培训活动。
(二)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要求,为符合条件的齐鲁金融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三)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排齐鲁金融人才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交流,并在晋职晋级、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鼓励各市、县(市、区)依据人才经济社会贡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齐鲁金融人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所在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助管理,人才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 管理期内,人才所在工作单位要建立齐鲁金融人才管理档案,记载和跟踪人才的政治表现、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管理期内,每年年底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人才的有关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齐鲁金融人才最多可以获得2个管理期支持。
第十九条 管理期内,齐鲁金融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齐鲁金融人才资格,注销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齐鲁金融人才荣誉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三)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齐鲁金融人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