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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关于金融支持人才 创新创业若干措施

惠州市关于金融支持人才

创新创业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根据《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和《惠州市关于加快构建“1+2+N”人才政策体系的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有效促进科技、人才和金融相互融合,发挥综合金融手段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撑作用,营造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人才是指纳入《惠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试行)》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人才企业是指由上述人才担任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且注册地在惠州市内的企业。


第三条  增强人才金融供给

(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对法人银行机构向人才和人才企业发放的符合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要求的贷款给予即申即放支持,不设额度限制。

(二)对持有“优粤惠才卡”的人才,银行机构根据持卡人的合理需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消费类信用贷款。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利用好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等贷款支持工具,为更多人才企业提供短期应急周转服务。

(三)鼓励银行机构本着利息优惠、操作便利的原则对人才企业进行信贷支持,扩大贷款规模,简化审查程序,降低贷款门槛。

(四)推进人才及人才企业首贷户拓展,提高首贷获得率。鼓励金融机构实施人才及人才企业首贷户拓展专项绩效奖励,激发从业人员积极性。

(五)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对人才企业融资的担保费率,担保年化费率不超过1%。

(六)促进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展“人才贷”、“精英贷”、“创业担保贷”“创业贷”“安居贷”等人才及人才企业特色信贷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丰富抵质押物种类。

(七)鼓励人才保险产品及服务推陈出新,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创新高层次人才创业保险,完善人才企业商标、专利、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类保险产品。

(八)建立“五专”服务机制,即配备专职业务团队、提供专属服务产品、制定专门服务流程、采取专用对接渠道、提供专项信贷规模。


第四条   加大直接融资支持

(九)加强上市扶持。加强人才企业上市培育和上市资源对接,实施全周期培育服务。支持市内人才企业在广东股交中心人才板挂牌。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人才企业,按我市现行扶持政策给予奖励(《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动企业挂牌上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积极引导上市人才企业通过股权、债券等融资工具进行再融资。

(十)促进股权投资支持。建立健全人才创新创业金融服务体系,探索成立惠州市人才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点支持初创期、早中期科技企业和人才创新创业企业。鼓励用好我市市属国企及各县(区)的政府性投资基金,对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进行优先扶持,以“基金群”撬动“产业群”,促进金融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五条  强化风险补偿支撑。发挥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引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人才企业的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人才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银行机构发放的人才企业贷款,发生实际损失的,纳入优先支持范畴。


第六条  搭建金融服务平台

(十一)按照“团队式、系统性、专业化”模式,为人才企业纾困解难,实行线上线下结合、“一企一策”纾解人才企业融资困难。健全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政银企定期沟通机制。强化智力支撑,搭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人才企业金融服务对接机制。

(十二)设立常态化人才企业投融资路演活动机制。通

过将人才(企业)与资本、市场、创投机构等资源要素进行多元融合与高效重组,创新金融服务人才(企业)模式,强

化资源共享,积极拓宽初创期人才(企业)的股权融资渠道。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优化吸引金融类人才措施,提供人才竞争力和吸引力,协助做好金融类人才津贴补贴申请、薪酬、住房保障、落户政策等工作,为我市金融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七条  建立落实协调机制。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协调推动金融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政策落地落实。


第八条  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将金融机构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考核。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要在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中设立评价指标,加大考核权重,并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人才企业融资。惠州银保监分局要将金融机构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工作情况与年度监管评级挂钩,适当提高对人才企业融资的不良容忍度。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适合人才企业特点的授信尽职免责机制。


第九条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根据国家金融改革部署和惠州市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调整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等。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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