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商事调解,是指当事人因贸易、投资、金融、航运、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纠纷,自愿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友好协商解决商事纠纷的活动。
作为调解体系的组成部分,商事调解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具有高效、便捷、灵活、非对抗性、成本较低等优势。
目前,国家层面尚缺乏对商事调解的统一规定,实践中还存在商事调解组织设立门槛较低及发展相对薄弱、专业化服务供给不足、监督管理相对欠缺、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有待提升等短板。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近年来,浦东新区商事调解领域积累了实践经验。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商事调解发展,有必要制定商事调解浦东新区法规,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探索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制度规则。
阎锐表示,《规定》共三十三条,在商事调解的组织设立、程序规范、促进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创新规定。
针对实践中商事调解组织设立门槛不清、部分组织专业性不强等问题,《规定》依托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创新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路径,明确在浦东新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同时,规定了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审批时限、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公布等内容。规定还明确了商事调解员的条件和优先选聘范围,确保商事调解组织的专业水平。
《规定》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等国际通行规则,对商事调解程序作了规定。
一是对调解的启动、商事调解员的确定及其行为规范、调解的方式、保密义务、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和回避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相关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社会公开;三是明确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的衔接机制,提高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
《条例》还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提供涉外商事调解服务;鼓励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组织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上海市律协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赵文梅在接受界面新闻专访时曾指出,一个良好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好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企业开展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商事纠纷难以完全避免,如果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就可能引发企业活动减少、投资减少甚至宏观经济波动的不利后果。
截至2023年,上海共有社会调解组织141家,其中从事商事调解45家,业务范围覆盖了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工程建设等主要商事领域,共调解了16.8万件纠纷。
上海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张祎表示,针对《规定》中关于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条件、监督管理、涉外商事调解等要求,上海将支持综合实力强、国际化程度高的组织机构作为发起人,引导具备核心竞争力与品牌效应,一流的商事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上海还将研究出台商事调解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市场化运作,推动商事调解专业化、可持续发展。同时探索引进知名境外商事调解机构落户浦东,适时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