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等18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0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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