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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者华生教授猛批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保护民企必须对产权的真正尊重和法律保护

针对近期从中央到地方密集出台大力度措施扶持民营企业,中国知名经济学家华生教授12月8日提出,出于政治正确而一窝蜂保全民营企业,将会过犹不及,甚至造成高杠杆民企的道德风险。


华生教授在“复旦大学EMBA 2018中国企业家高峰论坛”上呼吁,不要给企业贴所有制标签,而应通过加强产权保护、法治和权力制约,营造好的营商环境。


以下是演讲节选:



这段时间以来,在中央空前明确的肯定了民营企业的地位和作用之后,各部门和各地方都出台了各种扶持民营企业的政策,力度之大,措施之密集,使人目不暇接。民营企业一改之前往往让人避之三舍的窘境,似乎一时成了香饽饽。


不讲价钱地保护民企和民营企业家成了政治正确。有的地方甚至下令对民营企业的账户,不能诉讼保全。以至有人感叹:我也是民企,别的民企欠我的债不能诉讼保全,如何保护我这个民企的利益?显然,过犹不及。这种一风吹的摇摆,难以持久。


在历史上,对激进高杠杆企业的救援往往还会助长道德风险,增加经济全局的风险性。这些其实并不是真正稳定和理想的营商环境。


那么,什么是好的营商环境呢?


首先是对产权的真正尊重和法律保护。市场经济表面上交易的是商品和服务,实际上交换的是各自的财产权利。我放弃了自己的货币产权,换来你放弃了拥有自己货物或服务的权利。这里的关键是双方地位平等,不能强取,不能豪夺。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便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麻烦的是,平等和产权这个东西在中国传统中从来最缺乏。



中国自西汉起就有“盐铁官营”,赚钱的事朝廷自家就直接垄断了。从春秋末期孔子感叹的“苛政猛于虎”到大唐白居易的《卖炭翁》都可知,就是老百姓维持生计的家当,遇到官府,也绝无平等和产权保护可言。即便各朝各代的巨商大贾,若不识时务,或不知进退,常有性命之虞。


中国古代的工商业者,想自立于朝廷做生意,不行。像胡雪岩那样当红顶商人也没有好下场。产权得不到保护,无产者无恒心,这是中国社会财富和资本的积累总被打断,经济发展在历史上长期停滞、在近代严重落伍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开启了一个新时代,我们也迎来了过去不敢想象的国民财富和国家实力空前强盛的中国。因此,今天其实并不需要对民营企业的特殊扶持和倾斜,而是需要一个竞争中性、不贴政治和所有制标签的营商环境。实际上凡需要扶持和倾斜的对象就已经说明了其弱势地位,本身就是问题。况且,与其他任何群体一样,民营企业本身也参差不齐。不偏不倚,依法办事、惩恶扬善,才是竞争中性。须知财产权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概念。


故而其二,讲营商环境无法离开法治。法治在这里是指依照明确可依、一视同仁的规则管理市场。规则要改变也要有一定的程序,使人们能够建立合理预期。法治是尊重和保护产权的必然延伸。否则,政府自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那就没有公平可言。或者政府自己倒是不直接下场,但随意横征暴敛,政策出尔反尔,产权保护也会成了空话。



现在,中国的法治在经济领域的主要问题有三个。


一是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我们很多法规要求很高。由于标准太高,不切实际,这样大家都只能想办法变通,规避绕道,乃至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由于大家都打折扣没真做,你要老老实实,那基本就要在竞争中出局。地方政府也知道这个情况,故而一些地方也大出土政策,变通执行,进而造成不公平竞争。同时由于法规上明文写在那儿,办事难免要走关系融通。如果突然上面来阵风要严格执行,各级就跟着一齐变脸,老账新账一起从头算。有时甚至刚摆出要严格执行的架式,大家就被吓得魂飞魄散。这次社保基金改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引起全面恐慌就是其中一例。


我这些年来年年呼吁不仅要大幅降低增值税、所得税,特别是要大幅降低各项社保缴费,取消强制性的住房公积金。去年我还在中国经济学家2017年年会上强调,我们要从高税费率、低实际缴纳额,普遍违法变通,改为低税费率、宽税费基,严格依法缴纳。这样,由于把更多的人纳入了真实缴纳范围,扩大了社保覆盖的领域和人群,最后收到的税费也未必减少,还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增进法治。许多时候,少才是多。财政学上所谓的拉弗尔曲线,讲的就是这么一个道理。


二是所谓窗口指导。近年来政府精简和废止了不少繁文缛节,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交易费用,减轻了市场主体的麻烦和负担,这受到了普遍欢迎。但政府为了救火或为了提高自己办事效率亦或执行力度,又出台了许多不成文的窗口指导即行政干预,让人们无所适从,非常苦恼,但面对强势管理者,又敢怒而不敢言。现在一些部门说,他们准备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但人们不知道过去他们的这些干预都是依据什么、从哪里来的,也不知道他们说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哪些,必要的又准备保留哪些,以后还会随时有什么新名堂。不合时宜的法规当然不好,但毕竟还算知道要去拜哪些佛,烧什么香。而这些来无踪去无影的行政干预则更厉害更无章法,让人更无所适从。



三是人大这样相对超脱的正规立法机构因缺乏资源因而自己不立法,大部分立法工作委托政府部门去做。立出来的法当然都是方便政府部门的,而不是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角度考虑,实行起来政府机关怎么做都是他们的理,想整谁一整一个准。这样的机构,人坐在办公室里都有人上供,挡都挡不住。


一些原本与经济部门无直接关系的清水衙门,当然也不甘寂寞,抓住机会就挤进审批、发证、备案的队伍,随即也过得风光起来。制度扭曲造成过去公务员们正式收入很低,但家里名酒名烟名牌从不断档,隐性收入更无法统计。这些都成为腐败滋生不息的土壤。


营商环境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条是权力制约。不受约束的权力会被滥用,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信任任何国家机器的原因。因此,法治的最后一道安全门是权力制约。没有权力制约的法规颁布再多,也不会是法治,而是人治。因为权力没有约束,今天可以这么说,明天又可以那么说,一切随自己需要,自己意愿,自己高兴,结果还是人治。


最高层说过:“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有没有笼子就是法治与否的试金石。因为法是可以改的,条文也要人去解读。法治是当你认为办事、政策或执法不公的时候,还有说理的地方,还有不怕被打击报复、不怕被穿小鞋,能指望有人主持正义的地方。如果谁有权谁说了算,朝令夕改,你也没有什么办法,利益受损了也不敢吭声。有笼子也是关别人的,钥匙拿在自己手上。这当然就没有法治,也不会有稳定的营商环境。



因此,如果我们想有一个稳定的营商环境,就不能没有对权力的制约。而且其意义,也绝不仅仅在一个营商环境。因为营商环境不可能孤立存在,它是整个经济环境、司法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的产物。社会主义在理论上是一个没有压迫,没有剥削,没有特权,人人平等和受尊重的理想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将这一理想变为现实,责任无比重大,使命无比光荣。


我们今天还没法像马克思设想的那样用人民的自我武装和直接民主自治管理取代国家机器,因而设计和发展完善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机制、制约制度,保证权力从上到下无一例外地装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更为关键和重要。实际上,即便是在古代中国,中下层官府及各级官员也不能为所欲为,其权力也还是多少受到制约的。


所谓没有权力制约主要是指对顶层权力没有制约。近代以来在权力的使用和制约方面,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最终解体以及我们自己过去的经历中,都有过惨痛的教训。社会主义国家诞生百年以来极为曲折起伏的道路充分说明,能否建立起对国家权力特别是最高权力的有效制约制度,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生死存亡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在共产党取得政权后,国家机器仍然需要长期存在的新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新发展的必然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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