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融人才工程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金融创新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省委组织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齐鲁金融人才工程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21〕247号)等文件要求,就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金融人才集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金融人才是指在全市范围内面向各类金融机构(组织)以及其他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培养选拔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业务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突出业绩贡献的优秀金融人才。
第三条 济南市金融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金融业不同业态、不同岗位青年人才的特点和区域分布。
第四条 济南市金融人才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不超过10名、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不超过40名,管理期限为4年,自名单公布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济南市金融人才申报单位应在服务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重大政治任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等国家战略,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打造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有效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良好业绩。
第六条 济南市金融人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品行作风端正,从事金融领域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中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和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应符合业绩贡献突出、能力水平拔尖、享有较高声誉等基本条件。其中:
1.经营管理类金融高端人才。具有扎实的金融专业理论基础、开阔的国际视野和先进的经营理念,熟悉海内外金融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战略规划、领导决策、团队构建、组织推动和国际交往能力强。坚持审慎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经营管理成效显著,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专业技术类金融高端人才。精通特定金融领域专业业务,并担任此类专业团队主要负责人,精于市场开拓、善于风险管控、有突出的业务创新能力,主持操作的项目或开发的产品取得过优异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应熟练掌握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各项业务能力,业绩突出,履职水平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中:
1.经营管理类金融青年人才。从事经营管理岗位工作,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较好的群众基础,表现出较强的领导潜质,有一定的决策能力,经营管理成效良好,能够较好地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专业技术类金融青年人才。在特定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研究水平,有较强的创新思维和能力,在技术应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第七条 同一人选不得同时申报市级其他金融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工程、泰山人才工程和齐鲁人才工程,以及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入选者不得逆向申报低一级金融人才工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申报人才和所任职单位在参与金融支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三个十大”行动、打造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等省、市重点工作任务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二)对于科创金融、绿色金融、碳金融等重点金融领域发展方向中,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发展潜力大、引领作用突出的全职青年人才,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三)自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3年内,通过市场化方式从外地引进我市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人才,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四)鼓励人才深入基层,精准服务实体经济,对参与金融辅导等金融领域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人才,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五)申报人才拥有中国500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同等层次以上企业担任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在海外知名金融机构担任重要职务任职经历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六)鼓励人才提升业务技能,在“齐鲁金融理财师大赛”中获得个人赛前三名的,在选拔中优先考虑。
鼓励人才引进,在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2年内,通过市场化手段引进我市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或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评选要求的,可直接入选。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济南市金融人才:
(一)申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影响期限未满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尚在惩戒期的;
(四)有其他不宜参评济南市金融人才情况的。
第九条 申报人员在参评期间,调离济南、不再从事金融领域工作或出现第八条中所列情况的,终止选拔程序。
第十条 科学设置选拔评价指标,以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近3年内的工作实绩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等部门及业内专家组成济南市金融人才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设立评审专家库及科学的评审机制,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评定工作程序。
(一)组织推荐。驻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的企业等向所在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含高新区财政金融部,下同)申报本单位、本系统推荐人选,区县金融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区县组织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资格审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选拔审定。从专家评审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初选人员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有关网站和人才所在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四)批准确定。公示结束后,上报市委人才办研究,最终确定正式人员名单,对入选人员开展补贴奖励和相应服务工作。
第四章 职责待遇
第十三条 济南市金融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钻研金融业务,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升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践行金融“工匠”精神,认真做好“传帮带”,大力培养新人。
(三)积极参加行业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操作方法。
(四)发挥参谋作用,为济南市金融业改革发展出谋划策,为济南市金融重点学科建设建言献策,为济南市金融相关领域重大决策提供服务。
(五)人才所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其参加金融辅导工作,通过开展管理咨询、政策宣讲、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难题。
第十四条 济南市金融人才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参加我市组织的金融人才培训活动。
(二)人才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排济南市金融人才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交流,并在晋职晋级、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获评的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及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支持:
1.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入选者享受一次性政府补贴10万元。
2.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入选者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补贴1000元,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连续发放三年。
第十五条 入选齐鲁金融英才及齐鲁金融之星的人员,纳入济南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分别参照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及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及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可在当选次年之后继续申报更高层级人才类别,资金奖励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在管理期内申报齐鲁金融英才并入选的,不再重复发放奖励资金;
(二)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超出管理期后申报齐鲁金融英才并入选的,正常发放奖励资金;
(三)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三年内申报齐鲁金融英才及齐鲁金融之星并入选的,按照新当选的人才类别发放奖励资金,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的奖励停止发放;
(四)济南市金融青年人才当选三年后申报齐鲁金融英才及齐鲁金融之星并入选的,按照新当选的人才类别正常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齐鲁金融人才、济南市金融人才符合《济南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中A、B、C、D类的,经市委人才办认定通过后,享受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待遇、随迁配偶安置等相关配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济南市金融人才参选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鼓励推荐济南市金融人才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济南市金融人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所在区县(含功能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协助管理,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期内,人才所在单位要建立济南市金融人才管理档案,记载人才的政治表现、主要业绩和考核奖惩情况,及时归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济南市金融人才最多可以获得两个管理期支持。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期内,济南市金融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济南市金融人才资格,注销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济南市金融人才奖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三)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济南市金融人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南市金融高端人才管理办法(试行)》(济人才办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